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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家庭教育立法:蓄势待发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0-12-27 21:3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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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时代以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高涨起来。 最近,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举办的“聚焦家庭教育立法”学术沙龙中,参加的专家从教育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的研究立场出发,了解家庭教育立法应该如何定位,政府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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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时代快速发展的要求

“家庭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家庭教育管理机制的迫切需要。 》首都教育政策和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田汉族指出,随着社会变革和迅速发展,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需要的是深化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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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定位,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劳凯声教授指出,应该定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家庭教育的能力提高。

在讨论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背景时,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罗爽副教授首先在青少年社会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变得越来越明显,家庭教育的不当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重要诱因,具有家庭教育的溢出性 二是家庭结构的一些变化削弱和衰退家庭教育功能。 “核家庭的父母给孩子使用的能量相对减少,来自家庭内部的支援也减少,需要外部力量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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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爽说,由于家庭教育问题开始具有公共问题的性质和特征,以传统的个人利益为本位,以家庭自治为基本,首要调节家庭教育内部关系的私法机制难以全面调节家庭教育,满足家庭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 “这是新的家庭教育法律调节手段的产生,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适度干预为基本、首要调节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法律机制。 考虑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许多复杂性和专业性,这个新的法律机构必须用专业的立法方法来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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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陈正华副教授补充说,家庭教育立法必须非常慎重,不导致家庭教育权的侵害,“避免家庭教育失去原来的特色和个性”。

合理明确政府的责任

从现实看,现在中国已经进行了家庭教育立法的探索,现在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已经发布了五个地方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强调了对家长的指导和援助的意义。

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认为,家庭教育立法必须在构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帮助和指导父母作为教育者发挥作用,与孩子一起成长。 “父母成为合格的教育者后,孩子在学校教育系统中更适应,进入大学学习家庭教育课程也是为将来做准备,是一贯的教育指导和援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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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围绕家庭教育指导这一核心文案展开,第一个功能是通过建立制度配置资源,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具有普遍性、基本性、公正性的优势。 ”在此基础上,罗爽认为“第一调整机制是政府机制,政府应该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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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叶强博士认为,为了合理明确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有必要确定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性质。 从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出发,政府必须相应地履行非侵害义务、保护义务、支付义务,其中重要的是如何执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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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需要各方的支持,康丽颖如是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做得比较好。 原因之一是一套法律特别完整,可以落地。 台湾地区先后颁布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止法》、《志愿者活动法》、《志工伦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了家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这样的立体系统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值得我们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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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强认为,主要处理思路是建立比较有效的家庭教育主管部门,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立家庭、女性、儿童和老人部,专门从事家庭教育事业。 “如果这个制度设计不能实现的话,可以考虑发挥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会议的作用。 在建立家庭教育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政府责任的立法规范复印件主要是政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市场化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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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儿童权利的最大化

“家庭教育立法包括政府、学校、家庭、父母、孩子,但我们正好没有谈孩子。 ”。 劳凯声强调,联合国提倡儿童利益最大化已经30年了,但有必要向儿童寻求儿童利益如何最大化,特别是儿童在家庭内与什么样的教育环境、希望和监护人、社会、学校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从儿童权利最大化的角度全面审视家庭教育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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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何颖博士指出,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儿童的利益,保障儿童的最大权益是国家的重大责任。 “家庭教育的差异和个性是社会多样化的基础,因为这个政府的介入应该慎重抑制,不太干涉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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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权是父母的基本权利,基于宪法第49条的规定”叶强认为,在学理上,父母的权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权利,不是自私而是无私,第一是为孩子的利益服务。 “与现在家庭教育资源不足的现实相比,有必要针对有家庭教育风险的家庭建立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救济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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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政府可以帮助家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对孩子的教育责任。 ”。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崔俊杰博士认为公共服务理论是国家保障家庭教育的责任基础,政府应该承担教育、指导、救济保障的具体责任。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要点是政策责任的分配和匹配,在组织机制不顺利、政府兜底保证不足、指导不规范、不充分、父母履行义务不充分或不充分等问题上 需要注意平衡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满足家庭教育的诉求,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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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观点

应该重视家庭教育的私事性,立法干预有限度和界限,要正确解决国家和民间、政府和家庭的关系。 在立法规范中,可以参考管理理念,通过协商、自治等机制和鼓励、提倡等方法促进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劳凯音教授

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理想教育来自家庭层面的教育、学校层面的教育和社会层面的教育三个方面。 要对学校教育指导家庭教育、非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外部过度入侵导致家庭教育权利削弱等行为保持一定的警惕,保持家庭教育的多样化和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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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陈建翔

中国家庭教育的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与中国以前传入的社会礼法相结合的家庭教育、社会变革中的家庭教育和新时期的家庭建设和家庭教育。 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机制、模式非常重要,家庭教育立法的创新是在制度层面促进相关指导服务的执行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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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康丽颖

从外部角度看家庭教育立法,必须解决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关系,特别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关系,学校应该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进围绕家庭学校合作的儿童成长。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王东

家庭教育立法的本质是家庭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第一是通过调节家庭教育行业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部分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其法律规范有两种,一种是强制规范,一种是提倡规范。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先生

家庭教育必须立法,但不需要专业立法,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法处理,或者在修改现有法律的过程中处理家庭教育目前存在的溢出性和公共性问题,帮助调整家庭教育相关的外部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陈正华

家庭教育法除了教育和指导功能之外,还有保障和救济功能。 例如,为了处理保护孩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残疾孩子的家庭等家庭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促使政府履行责任。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崔俊杰博士

中国现在是推进家庭教育立法的第一是全国妇女联盟和教育部,现实中有很多障碍。 家庭教育不仅关系到教育问题,也关系到社会救济,是社会系统的问题。 因为这目前必须考虑如何落实政府的责任的要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叶强博士

《澎教育网2019年07月04日第7版

标题:要闻:家庭教育立法: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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