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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3 12:34: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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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所外国语学校,光荣的革命从以前就流传下来了。 学校的前身是1941年成立于延安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三所俄语队,经过军事委员会俄语学校、延安外国语学校、华北联大外国语学校、中央外事学校等第一阶段,迅速发展到1949年成为北京外国语学校,1954年成为国家 1959年与北京俄语学院(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北京俄语专业学校)合并,成为新的北京外国语。

时讯: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学校以重复“外、特、精”的学校理念,建设国际一流、特色高水平的外语大学为学校目标,以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研究和传达中外优秀文化、探索新知识、世界文明多样化的迅速发展为学校宗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法律运作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 英文名称为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简称bfsu。

学校的法定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东校区)、19号(西校区)。

学校的网站是bfsu.edu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规律,全面提高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

第六条学校以外语文学为基础,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发挥多语言的特色和特点,迅速发展人文社会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中国情感、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思辨能力和文化间能力的复合型、复语型、高水平国际化人才。

第八条学校提倡科学研究,让教师关注学术前沿和重大现实问题,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加强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学科行业做出创新贡献。

第九条学校以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投身社会服务,通过志愿者活动、知识普及、文化传播、智囊团咨询、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促进社会快速发展特色高质量资源

第十条学校从文明多样化的角度为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做出贡献,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第十一条学校多次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逐步发挥民主。 学校以师生为本,逐个发挥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积极性,以各种方式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

第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经营、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标准。 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学校运营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必须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二章教职员

第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十四条教师是学校运筹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大体,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继续雇佣、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采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逐一发表意见。

(三)在人品、能力、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内外访问学、进修等学习、训练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职业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就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对提出申诉的学校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申诉、复议、诉讼或仲裁。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人的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快速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职工除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和义务外,享受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录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依法按规章解决。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员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投诉机构,受理教职员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实习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和研究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岗位,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担任专业、兼职教师,从事语言和相关的专业教育和研究工作。

外籍教师实行聘任制,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与其他教师享有同等的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权利,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的规定享受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采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劳动助学、学生社区、娱乐体育等活动。

(三)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公平获得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

(五)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与学业水平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一些事项。

(7)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迅速发展和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的,对向学校学生索赔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的学校、教职员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九)接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取得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使学生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使学生培养生命的重要性、尊重人权、遵守爱国法、诚实信用、公益热情的良好性格,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建立社区,开展学术、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和援助学生利用闲暇参加社会服务和劳动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在诚实劳动和服务中获得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救济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物质援助。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没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的入学协议、培养合同等明确。

第四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主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提供学校的办学费用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的主要领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按照国家法律规则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营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妥善开展非学历教育。 依法明确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合理明确区域分布,明确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方法和程序。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创新留学生招收和培养机制。

为了培养国家需要的特殊语言和相关行业专家,学校依法实行自主招生制度,建立规范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育大纲,选择编辑教材,组织和实施教育教育教学活动,排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一条学校多次进行特色学校运营,根据国家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结合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学校定位和现实情况,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维持适度的学校规模。 学校建立健全学科的专业自我判断制度,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和判断。

时讯: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自主开设涵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外语和文化课程,培养具有多语言信息表达能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十三条学校是根据国家战术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具有比较特点和快速发展潜力的学科或专业,深入了解和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需求,根据国家学位授权机构学科设置的规定,自主与相应的专业、阶层 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内同类专业的一流水平设置课程,通过组织教育、引入社会判断机制、接受社会公共说服力评价等方法提高培养质量,形成教育特色,满足国家和社会人才的诉求。

时讯: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教职员。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快速发展的定位和学科快速发展计划,自主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行使教授、副教授、讲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审查权。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大体,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查方法,通过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共同审查的方法,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查。

第四十七条学校自主明确适合自己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收入增加机制,保障教职员的合理待遇。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化、性能的大体情况,自主明确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科研、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附属机关,附属机关接受学校的指导。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附属机构以出资人的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录用运营经费和资产,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合理采用和开发学校名称、校徽、校誉、著作权、商标权、土地采购权等无形资产。

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内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员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具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共同设立附属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二条学校结合自己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开展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引进海外、国外高质量教育资源,培养国内缺乏专业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目的,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采用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或合作办学机构等方法进行。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托多语言、多学科特点,通过国外孔子学院建设等多种形式,传达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新闻公开制度,学校的运营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学校的管理结构

五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对学校职工实行统一指导,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校长依法 党委任期五年,其首要职责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校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学科调整及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支持学校内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法律和国家关系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该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出席党委常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是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人员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员以外的校长、副校长和有关院系、部门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例如党委书记因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校长(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 出席人数超过应该出席人数的一半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会议。 如果有重大议题和重要人事的免除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该出席人数的2/3以上才能召开会议。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有表决权,赞成票超过出席人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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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执行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业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整合监督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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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办校长事务会议,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学校整体快速发展计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与调整、教育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制定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教职员,解聘学生,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学校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签署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协议和其他涉外文件,也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理或授权签名

(八)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学校校长事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定机构,负责研究学校党委提出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部署执行党委决议的相关措施,决定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

出席校长事务会议的正式成员有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 根据实务需要,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学校领导明确,必要时可以邀请党委副书记、有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

校长的事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党委书记或者副校长主持会议。 出席人数超过应该出席人数的一半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会议。 主席在广泛听取与会者意见的基础上,就讨论研究的几个事项作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在会议记录上填写不同的意见。

时讯: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第六十条涉及整个学校的党务,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应当督促党委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关于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必须在校长的事务会议上讨论通过。

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量资金录用等重大问题,在执行民主进程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向党委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

关于学术事务的一些事项在提出校长事务会议的讨论之前必须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关系到教职员直接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出校长事务会议讨论之前,必须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成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章》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一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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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快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几个事项中发挥重要意义,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比较有效的方法,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定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权,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定等业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事务的协商和监督机构,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规则和程序,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持招生的客观公正。

招生委员会委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学生和毕业生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表达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用的,必须证明。

教职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行使有关职权。

第六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各自的章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六章学院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施学校、院(系、中心、所、部等)的二级管理体制。 拥有独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部均称为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退,由校长根据学校整体部署和学科快速发展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事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八条学校根据事权适当、权利责任一致的大体情况,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案筹措学院的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六十九条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校整体快速发展计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和组织学院快速发展计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计划、教育改革,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

(三)教育管理我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四)经校长授权,鼓励制定聘请本院教师和职工的本院教师和职工业绩评价、奖励和分配方案的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位。

(五)依法管理学院的运营经费和资产,自主录用。

(六)开展对等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教育科研、团队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报告就业。

第七十二条党政联合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就学院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投票决定或协商明确。 党政府联合会议由学院院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的成员组成,必要时学院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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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学院设立基础学术委员会。 基础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其章程。

学院在作出关于学术事务的重大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基础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提出设立院系级教育科研机构的方案,经基础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备案。

第七十五条学院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员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进协同创新,为社会快速发展服务,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海外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很大。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发挥董事会在促进社会合作、扩大学校资源、决定民主和实施社会监督中的功能。

董事会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 学校教育基金是获得社会各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增加教育、科研经费和各种助学基金,促进学校快速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社区注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附属学校等)学习或从事的学生和教职员,以及学校授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投入和保障

第八十条学校经费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以其他多种途径筹措学校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宽学校经费来源的渠道,筹集事业迅速发展的资金。 学校多次勤奋学习,提高资金录用效果。

第八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录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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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学校根据学校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重视学校的持续快速发展,以服务教师和学生为中心,强调学校的文化内涵,实现各方面的育人功能。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新的物流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八十五条学校的校徽是学校中由英语名组成的盾形复合图案,包括学校成立年“1941”的字体和学校名英语缩写“bfsu”,盾形图案中间构成“大学”的字体“u”,颜色在黄、黑、蓝、白之间协调构成,白色

图标:

第八十六条学校的校旗是长方形2号旗(长2.4×宽1.6 ),背景以纯红色(以大红色为主)为基调,黄色中文学校名放在其中,左上角配学校的校徽。

第八十七条学校中文校名字体取自毛泽东手稿集。

第八十八条学校的校歌是“北外之歌”。

第八十九条学校的校训是“兼容合并积累、博学笃行”。

第九十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学校党委的审定,由校长颁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十二条学校应该保持章程的稳定。 发生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类别水平、学校宗旨、快速发展目标、举办和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修订章程。

章程的修改必须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1/5以上的代表提议,经过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经过校长事务会的审议、学校党委的审定后报告教育部的批准。 章程批准后,学校再次颁布了。

第九十三条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按照章程审查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运营活动的通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标题:时讯: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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