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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3 13:12: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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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承担着继承和快速发展中医药学的重要责任,担负着在弘扬祖国优秀之前传达文化、迅速发展人类健康事业的历史使命。 北京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6年,前身是北京中医学院,是国务院最早批准创办的高等中医药大学,1960年,被中央明确为全国要点高校。 1971年,与中国中医研究院合并。 1977年,两院分手,恢复了独立的学校。 1993年更名为北京中医药大学1996年入选国家“211工程”要点建设大学。 2000年,与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合并,建立了新的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继承了“勤奋博采,追求厚德济生”的校训,提倡“人心向学,传承创新”的理念,多次以“立德树人,文化人”的宗旨,提高“追求卓越,止于善良”的精神,彰显特色,强化特色,高水平 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走北中医风格迅速发展的道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法律运作和自主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依法自主运营。 学校名称北京中医药大学(简称:北中医),英文名称beijing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 (简称: bucm )。 学校的法定注册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学校实施多个校区的学校运营,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运营的需要,经主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主办单位、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校分离、管理分离的大体情况,依法提供和保障学校资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学校负责人。 学校多次自主运营,依法治疗学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学校,接受国家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五条学校多次研究社会主义学业方向,继承中医药学迅速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以促进人类健康事业迅速发展为己任,探索实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的中医药高等教育模式,“大 第六条学校多次以中医药学为主体,致力于多学科协调快速发展、特色、高水平、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的建设。 第七条学校建立了荣誉奖励体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阜奖”是最高荣誉奖,该奖向国内外授予人类健康事业、文明进步卓越的贡献者。 第二章责任和任务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任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对外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依法自主明确和调整学校的水平、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条根据国家战术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的特色特征,研究开发和创办新的中医药特色学科、专业,制定中医药教育培养标准,促进中医药学科的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诉求和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则,依法自主建立“大学-师承-家传教育”等多元化培养模式,制定培养方案和教育计划。 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学校规模和招生政策,自主明确年度招生方案。 确立多样性的选择体系和流程,自主采用强调潜在性,选拔立志投身中医药事业的优秀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和类型,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证书印刷规范,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颁发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为社会迅速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杰出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为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类的健康诉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 积极开展医药卫生保健服务,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迅速发展,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积极推进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科学、效率的大体情况,自主明确校内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自主选择和管理教职员,自主制定评价标准和报酬体系。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期制,根据教育和管理的需要制定学历。 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员 第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采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满足规定的学业要求,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规则申请获得快速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知情权、申诉权,学校或教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异议向学校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发挥自己的有趣、兴趣和特长 (六)得到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得到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对学校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爱护和合理采用公共资源 (三)努力学习,掌握与其教育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学业 (四)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老师,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 (五)磨练强健的体魄、意志,形成身心健康、良好的行为方式 (六)按规定支付学费和其他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健全学生支持体系,完善学生学习、生活、权益和素质提高等方面的保障机制,优化学生的成长和育人环境。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录用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岗位录用制度 (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岗位录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继续雇佣、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采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享受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名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道学校改革、建设、快速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 (七)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等几个事项表示意见,具有处分的知情权、申诉权,有异议向学校教职员权益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爱护和合理录用公共资源,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 (三)遵守人的师表、师德,牢固遵守学识,创造新知识,教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善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智能、体质等方面全面快速发展 (五)阻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打工领取工资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双聘教授、兼任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工作者、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学校接受在职学习、训练等教育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育、科研、医疗等活动的其他人员,在校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 第四章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依照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发挥领导的核心作用,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党委的领导责任第一: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重复社会主义学校方向,重复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 (二)讨论决策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多次党管理干部大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进行老干部的从业 (四)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体上讨论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发言权。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风 (七)加强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事业,迅速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逐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的建设。 (八)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推进腐败体系的处罚和预防建设 (九)搞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信息表达的联系,发挥各方面人士在学校快速发展中的作用 (十)指导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 11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结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反复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在分工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积极调整党委和校长之间的业务关系,支持校长的事业开展,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主办,轮流召开,必要时邀请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 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根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调查违纪行为,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学校党委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进行反腐败职工,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校党委的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主席行使的职权第一: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校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具体规章制度、年度业务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系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员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事业。 (七)搞好学校安全稳定和物流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授予荣誉称号。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解决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建议,从事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大众组织和学术组织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任期五年。 设几名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责。 必要时可以设立校长助理。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指导、副校长分工责任、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业务机制。 校长事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定机构,由校长召集主办,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根据议题情况参加,每年召开,根据会议复印件和议事规则,与相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或相关教师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快速发展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集中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校理事会成员由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北京市政府任命的代表组成的学校相关领导、学校民主党派、大众组织、学术组织、教师和学生代表优秀毕业生和校外专家代表支持学校建设的迅速发展的国内外组织机构和社会 理事会的任期是五年。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数名。 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有秘书,解决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成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保障教育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逐一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快速发展,提高学术质量。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内外的专家教授、学生代表组成。 委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教授委员任期通常为4年,连续任职通常不超过2次的学生委员任期为1年。 学术委员会设有1名主任委员、数名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设立学院分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的章程开展事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事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承认、取消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制定名誉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授予和取消学位授予存在争议的问题、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校有高级作用的教育、科研、医疗等人员中选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通常为4年,连续工作通常不超过2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有1名主席、数名副主席,由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的章程开展事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事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教职员代表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工规章行使职权。 教职员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是以教师为主体的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 是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院、研究院(所、中心)、附属医院、教育科学研究辅助机构、功能机构、大众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院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等功能的主体单位,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担医疗服务功能。 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迅速发展的需要,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 学院按照规章的规定设立院系、教室等教育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党委(党总支)职责,书记主持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设有副院长几名,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学院正在实施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面向社会承担医疗服务功能,承担临床教育任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授权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教育科研辅助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章程或规章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各自的章程开展事业。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在国内外单独或与社会共同举办运营机构,加强与国内外政府、大学(研究院、所)、公司等的交流合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授权以及自身的章程,独立开展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授权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录用、处分占有、录用的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采用效益,维护各类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保护和合理采用学校名称、名誉、荣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资产经营企业,批准学校自主管理和经营学校资产。 资产经营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积极筹集事业快速发展资金。 第四十六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提高资金录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实施统一的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结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章校友和社会 第四十七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包括原北京中医学院和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学习从事的教师和学生职工、学校名誉博士学位或荣誉职位称号的人。 拥有校友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有关义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 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促进校友和母校的共同快速发展。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章程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无偿捐赠社会机构、组织和个人有权自愿处置的合法财产,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科学安全采用资金。 学校教育基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特色校园文化企业品牌基地,将中医药科学知识普及到社会,在宣扬祖国优秀之前传达文化。 研究与参与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引领中医药事业在国际上的迅速发展。 实现学校和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五十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十一条学校受主办单位、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新闻。 第七章标志和创立纪念日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校标是由蛇、拐杖、杨柳枝和心形外框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有校名的英语缩写“bucm”。 图案选择红色、绿色、蓝色三种颜色,红色表示阳光,绿色表示生命,蓝色表示大海和天空空。 寓意:北京中医药大学以德行和智慧培养英才,以仁爱之心包容四海,以中国医药造福人类。 校徽是启功先生以“北京中医药大学”为题写的卧式长方形批。 校旗是白色长方形的旗帜,左上角有彩色校标,中央印有启功挥毫的红色“北京中医药大学”,下面印有卧式英语校名。 寓意:北京中医药大学继承圣洁医道,散布济世丹心。 校歌是“承诺”。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9月3日。 第八章附则 五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党委全体会议的审定,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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